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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4, 2024 8:36:45 GMT
号临时措施带来的相关变化之 号法律第 19-E 条,其中根据第 70.235/72 号法令第 25 条第 9 款重新确定决定性投票。 斯帕卡然而,在同一场合,我们表示,我们将回到分析,以解决上述议员给财政行政程序带来的另一个重要变化:就提交自愿申请的权力而言,最低工资从 60 提高到 1,000资源给Carf判断。这就是我们在本文中要做的事情。 上述国会议员第 4 条在第 号法律中插入了第 27-B 条,该条现规定: “第 27-B 条。第 23 条的规定适用于复杂性较低的行政税务诉讼,包括纳税评估或争议不超过 1000 最低工资的行政税务诉讼。” 而上述修订后的法律第23条规定,低复杂性案件的终审判决将由联邦税务审判办公室合议庭进行,该合议庭完全由税务审计员组成,并担任法官的角色。 ME n° 340/2020 号法令具体落实了上述规则,负责设立DRJ 上诉庭 [2]。该机构将负责审理税务行政程序范围内的低复杂性案件。 在做了这个简短的序言之后,这里要回答的问题是:在联邦税务管理程序范围内为自愿资源设定阈值是否合法? 要回答这个问题,需要建立两个相关前提。 第I第1,976号这一具有约束力的先例[3]进行判决时得出了具有约束力的先例第21号[4]的结论,认为不可能设置障碍(例如预先存入和注册)行政层面的上诉权,意味着从宪 手机号码列表 法法院预见的提出发,行政领域的双重管辖权也是受到保护的根本保障。 第二个相关前提是,上诉的价包括税务问题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并不新鲜,被认为是有效的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例如,参见第号法律第34条规定的侵权禁运[5],上诉由具有广泛审查能力的发布有争议决定的法官进行审理。 因此,至少在最初阶段,为上诉目的建立一个司法管辖区是不合法的[6],只要该司法管辖区不压制上诉实例,并且处于类似上诉地位的司法管辖区不存在不合理的不对称待遇,在以下方面:追求实质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平等的理念。 好吧。建立了这些前提后,现在可以得出结论,从严格的形式角度来看,为在 Carf 范围内提供自愿资源而设立阈值是不合法的。而且,从这个意义上来说,正式 而言,第 1,160/2023 号国会议员并没有禁止诉诸行政上诉机构。 事实证明,在宪法保障程序的情况下[7] ,这种形式分析只是解释程序适用的前奏,有必要进一步评估这样的规则是否会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影响。限制原则。因此,有必要超越仅仅基于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视角,以实质性正当程序 为指导的愿景来评估这里提出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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